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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丽诉陈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陈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陈占良,男,汉族,住保定市。王丽诉陈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占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32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