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丽诉陈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陈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陈占良,男,汉族,住保定市。王丽诉陈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占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32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