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徽騆宫银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騆宫银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1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騆宫银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297号怡景苑3栋302室。法定代表人周仕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大道8号讯美科技广场2栋12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57819。法定代表人熊强,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騆宫银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騆宫银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