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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郑运动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运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7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运动,绰号“龙哥”,在深圳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11曰刑满释放。因盗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运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运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运动在深圳市南山区某足浴大堂停留,乘服务员不备之机,将吧台被害人胡某的Iphone6手机一部及Iphone6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306元。当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运动抓获归案,并从其住所缴获涉案Iphone6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缴获的Iphone6手机一部(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胡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运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部分被盗赃物已交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运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淦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