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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彩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彩莲,女,安徽省涡阳县人,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涡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淼淼,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彩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彩莲及其辩护人马淼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旬以来,被告人李彩莲与其夫郭淑义(另案)在其经营的高炉镇泰山台球俱乐部内,摆放打鱼机和老虎机等游戏机七台,李彩莲、郭淑义非法获利8000元。经亳州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鉴定,以上七台游戏机系具有荧屏积分、退币、退奖券功能的游戏机,鉴定为12台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彩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亳州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同案犯郭淑义的证言,证人张辉、李欣艳、韩勇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彩莲伙同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彩莲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彩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及非法获利八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武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灵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