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明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85号罪犯刘明辉,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作出(2004)鞍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明辉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罪犯刘明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以(2004)辽刑二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3月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释放日期为2025年1月4日。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明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