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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陈木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501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陈木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019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迪,该公司职员。被告:汪雪儿,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郑晓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郑晓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木秋,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陈木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陈木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及被告陈木秋签订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各被告出现违约。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立即偿还贷款逾期本金842236.17元,欠息44682.72元(暂计至2015年11月3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逾期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陈木秋对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陈木秋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乙方、贷款人)与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甲方、借款人)签订编号5521041201500258《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期间从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在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在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乙方有权单方解除退回,宣布所有已贷初的借款立即到期等。同日,原告(乙方、债权人)与被告陈木秋(甲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发放贷款,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未能依约还款,从2015年8月开始出现逾期还款,遂成本诉。截至2015年11月3日,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42236.1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4682.7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发放了贷款,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鉴于涉案《个人借款合同》期限已届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个人借款合同》的诉请不予调处。原告要求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清偿全部欠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木秋为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42236.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1月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44682.72元,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木秋对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69元,由被告汪雪儿、郑晓生、郑晓伟、陈木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麦翰涛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