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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张慧,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黄震宇,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震宇和周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筹办了一个厂,赚的钱都放在被告处,家中事无巨细都要由被告决定。其曾想买新手机、新手表等,被告均不同意出钱,完全不考虑其的感受。夫妻之间一旦产生矛盾,被告就找来娘家亲戚对付其。2011年6月,其突发脑瘤,一直由其姐姐们照顾,被告很少陪护其。被告对其经常无端怀疑和猜忌,2014年8月,被告给业务单位打电话,诬陷其在外有第三者。2015年,被告还不让其进厂门、不让其回家居住,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其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判令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令女儿石某某由被告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判令被告给付其抚养被告与前夫之子马某某14年的抚养费217500元。被告马某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和婚后感情较好。2011年6月,原告突发脑瘤病重,其花费巨资将原告送往上海华山医院抢救治愈。在为原告治疗脑瘤期间,原告在外的第三者还上门闹事,其和娘家人忍辱负重,妥善解决了第三者的闹事纠纷。近年来,原告多次有外遇,原告还伪造离婚协议书,与其他异性同居至今。原告为了达到离婚和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等目的而起诉离婚,原告是过错方,而其在该婚姻中是受害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整,其愿意谅解原告的不道德行为,并规劝原告回到家庭中。现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石某与马某于2001年5月经征婚广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马某系再婚,马某携子马某某与石某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年××月××日石某与马某生一女名石某某。双方婚前感情和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近年来,由于石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以及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石某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016年1月22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态度意见不一,调解无效。又查明:2016年2月17日,马某因怀疑石某与异性堵某有不正当关系,至堵某住处发生纠纷,堵某向公安部门报警,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五河派出所派员处警,并将马某、堵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调解。五河派出所民警对堵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该询问笔录中,堵某进行了如下陈述:2014年9月,其通过婚介所认识了石某,当时石某给其看过离婚协议书,表明已经离婚,并将其带到常州的厂里去,其当时误以为石某已经离婚,就与石某交往了,2015年2月,石某就住在其家中,2015年4月,石某的妻子马某带人到其家中闹过,指责其是第三者,其才知道石某未离婚,其就向石某提出分手,之后双方就没有往来了,最多就是打过电话等。再查明:2015年6月17日,石某与堵某一同乘坐D3135次和谐号列车16车厢从无锡至上海虹桥。同年6月22日,石某与堵某一同乘坐G460次和谐号列车05车厢从上海虹桥返回无锡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五河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火车票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石某与马某婚前感情和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结婚至今已经共同生活十余年,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产生矛盾主要因石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所致。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石某与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颖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闵袁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