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辉与景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辉,景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28号原告马辉,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5月24日,住巩义市河洛镇庙门村梁家沟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205243513。被告景俊玲,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辉诉被告景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辉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