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张启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张启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607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负责人翁志刚,总经理。被告张启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张启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