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晴与郑胜光,重庆市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晴,郑胜光,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2064号原告汪晴,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雷少晶,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胜光,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2单元31-3#。法定代表人郑胜光。原告汪晴与被告郑胜光、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浴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玉碧、人民陪审员宋春蓉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徐娜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汪晴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少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胜光、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晴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郑胜光出借了现金7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郑胜光未答辩。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郑胜光向汪晴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汪晴现金人民币70000元整,于2014年10月21日-2015年1月20日归还。”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郑胜光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在借条上载明:“由于资金紧张,延至2015年4月20日归还。”到期后,郑胜光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未偿还借款,汪晴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汪晴向法庭出示了借条及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借款及支付的事实,郑胜光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抗辩,本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郑胜光向汪晴出具借条,汪晴作为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因此汪晴与郑胜光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郑胜光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其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汪晴请求郑胜光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但郑胜光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在借条上载明:“由于资金紧张,延至2015年4月20日归还。”汪晴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借款应于2015年4月20日到期,故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应从2015年4月21日开始计付。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加盖印章,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直接还款责任。被告郑胜光、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胜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汪晴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郑胜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郑胜光、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850元,由原告汪晴负担50元,被告郑胜光、被告重庆加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浴霖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