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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梦特世家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周丕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丕星,北京梦特世家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丕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梦特世家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第三村民委员会200米。法定代表人:林时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丕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梦特世家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周丕星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310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现上诉人周丕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丕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