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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7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金锐九创沙盘模型经销处与辽宁元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金锐九创沙盘模型经销处,辽宁元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666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金锐九创沙盘模型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经营者:赵海英,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元昌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金锐九创沙盘模型经销处诉被告辽宁元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82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自然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不存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金锐九创沙盘模型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免收,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