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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素花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赖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赖素花,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赖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素花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素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素花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