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素花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赖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赖素花,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赖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素花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素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素花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