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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强与李恒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李恒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武强。被执行人李恒胜。申请执行人武强申请执行李恒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和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