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邵英梅申请执行资兴市程水镇龙头村书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英梅,资兴市程水镇龙头村书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邵英梅,女,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程水镇龙头村书房组。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龙头村书房组。诉讼代表人邵忠,组长。邵英梅申请执行资兴市程水镇龙头村书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总额73415元,经本院执行未果。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龙头村书房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