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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钟爱兰与宋俊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爱兰,宋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851号原告钟爱兰,女。委托代理人谢左群,男,系钟爱兰之子。被告宋俊文,男。原告钟爱兰诉被告宋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爱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左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比较熟的客户,2012年7月6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俊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借条原件一张、邮政储蓄银行流水单一份,证明被告在2012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原告丈夫谢小东的银行账户领取20000元现金支付借款。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予以认定。根据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7月6日,被告宋俊文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钟爱兰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从丈夫谢小东银行账户中领取20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本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还借款本金,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俊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钟爱兰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宋俊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