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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侯欢欢与李文平、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欢欢,李文平,李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518号原告侯欢欢,女,汉族。被告李文平,男,汉族。被告李小娟,女,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党俊卿、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侯欢欢与被告李文平、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