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侯欢欢与李文平、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欢欢,李文平,李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518号原告侯欢欢,女,汉族。被告李文平,男,汉族。被告李小娟,女,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党俊卿、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侯欢欢与被告李文平、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