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张海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张海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1364号原告李爱民,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爱民诉被告张海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对被告张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歆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