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张小平,祝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张小平,祝克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01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胡琪鹤,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张小平,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祝克群,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张小平、祝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