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夏晓翠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翠,李德建,张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异5号异议人夏晓翠,女,1984年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德建,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长军(又名张福涛),男,1973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建与被执行人张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夏晓翠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夏晓翠异议称:申请人与张长军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全家一直居住在该房,三个孩子均未成年,其中两个孩子在单县开发区上学,这是申请人全家在单县的唯一住房,系申请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故请求解除查封异议人夏晓翠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于证明家庭成员及所抚养的人;4、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用于证明所查封的房产是与被执行人居住的唯一生活居住房屋。经审查查明: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单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异议人夏晓翠、共有人张长军名下的位于单县开发区时代广场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商品房一套。审结后,被执行人张长军未按判决书指定的还款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建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执行。另查明:涉案房产于2012年9月10日在单县工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贷款29万元,抵押期限20年。被执行人张长军在单县东城办事处段楼行政村姚庄74号另有房地产一处,破旧危房两间,无院墙,常年无人居住,目前已不能居住。本院认为:异议人夏晓翠所提异议的涉案房产是申请人全家在单县的唯一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单县开发区时代广场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商品房,是诉讼期间保全的,在保全之前,于2012年9月10日在单县工商银行设定抵押,抵押期限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依据上述规定异议人夏晓翠所要求对该房产解除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晓翠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讼。审判长 袁 新审判员 常方华审判员 程淑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泽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