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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身份证号码×××3810,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文盲,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09年11月27日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资产证明到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长城银联信用卡(卡号62×××69),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后黄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临时信用额度,2013年1月10日经银行批准,该卡临时信用额度提升为人民币20000元。截止2013年4月6日,黄某利用该长城银联信用卡共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18715.73元。黄某透支逾期后,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黄某口头答应还款,后拒绝接听银行的催收电话��规避银行追讨欠款。2016年2月3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于2016年2月6日还清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全部欠款本息,该行不再要求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郑某的证言、申办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