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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基铭与张艳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基铭,张艳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711号原告:陈基铭。委托代理人:叶乾浩、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基铭与被告张艳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基铭撤回对被告张艳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基铭负担。审 判 长  徐万鑫人民陪审员  朱雷成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琼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