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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鲁大勇与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勉磊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大勇,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异28号案外人新疆兵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鲁大勇。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勉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大勇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勉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疆兵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新疆兵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新疆兵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新疆兵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琳审判员 鲁    燕审判员 古丽鲜.牙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  福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