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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通因与被申请人吴明顺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通,吴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180号申请人卢通,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明顺,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卢通因与被申请人吴明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明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备案登记在申请人卢通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卢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明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卢通提供担保的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华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双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