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晶与许永发、方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许永发,方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初977号原告:赵晶,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琪,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永发,男,1987年8月2日出生。被告:方惠,女,1989年8月3日出生。原告赵晶诉被告许永发、方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晶的委托代理人余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永发、方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晶诉称,2014年12月9日,许永发驾驶皖BXXX**小型轿车,沿长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中路育红小学路口时,与胡义俊驾驶的皖BXXX**小型轿车追尾碰擦,又导致包括原告驾驶的辽AXXX**小型轿车在内的共计三辆轿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永发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许永发作为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惠作为皖BXXX**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联系,然而被告对原告赔偿事宜置之不理。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方惠、许永发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190元(车辆修理费16000元、交通费19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的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3、车辆修理费发票、结算单,证明原告为维修车辆支付的费用。被告许永发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方惠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0时15分,许永发驾驶方惠所有的皖BXXX**小型轿车,沿长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中路育红小学路口时,与胡义俊驾驶的皖BXXX**小型轿车追尾碰擦,皖BXXX**车辆碰撞到前方辽AXXX**小型轿车,辽AXXX**小型轿车又碰擦到前方的皖BXXX**小型轿车,发生致四车追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永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义俊、徐翔、赵晶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辽AXXX**号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2014年12月28日车辆修理完毕,并支付修理费16000元。以上事实,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交警部门已认定被告许永发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有:1、车辆维修费1600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190元,原告的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继续使用,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会产生一定费用,原告该项主张属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6190元。因车辆维修费中有200元属于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应由胡义俊或承保皖BXXX**小型轿车、徐翔或承保皖BXXX**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00元,扣除该200元后,其余15990元由许永发赔偿。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方惠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方惠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永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晶经济损失15990元;二、驳回原告赵晶对被告方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赵晶负担4元,被告许永发负担2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许永发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付,被告许永发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媛审 判 员 王学忠人民陪审员 焦友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馨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