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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67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亚玮、刘俊,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辩护人黄亚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开始,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七一路其经营的“久爱情趣商店”内销售金伟哥等未经批准的药品。2016年3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和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久爱情趣商店”内查获7瓶金伟哥、3瓶阴茎增大片、6瓶植物伟哥、2瓶肾黄金、5瓶虫草养肾片等药品,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经鉴定,上述金伟哥等5种药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庄某、林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财物清单、淘宝交易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已经着手实施销售假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坦白、未遂、涉案假药数量少、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予以从轻处罚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颜双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