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少霞与陈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霞,陈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634号原告孙少霞。被告陈星。原告孙少霞与被告陈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少霞负担。审判员 贾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文静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