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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少霞与陈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霞,陈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634号原告孙少霞。被告陈星。原告孙少霞与被告陈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少霞负担。审判员 贾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文静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