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天云与郑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云,郑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950号原告:赵天云,男。被告:郑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云诉被告郑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赵天云承担,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赵天云承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