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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天云与郑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云,郑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950号原告:赵天云,男。被告:郑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云诉被告郑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赵天云承担,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赵天云承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