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兵与被执行人陈士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兵,陈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20-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兵。被执行人陈士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兵与被执行人陈士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陈士友名下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xx号阳光家园小区x幢xxx、xxx号房屋、荆门市东宝区车站路粮运楼粮油x幢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李志兵书面向本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续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志兵提出的续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士友名下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xx号阳光家园小区x幢xxx、xxx号房屋、荆门市东宝区车站路粮运楼粮油x幢xxx号房屋予以续查封。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