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炫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炫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莫屋村大坑。法定代表人:欧阳庆丰,总经理。被告:宁波市江东炫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颖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达俊、王竹萍,均为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江东炫孜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龚麒天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