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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昳圣诉周丽君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11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2015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市,汉族;2015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2015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2015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黄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某某,原审被告人周某某、陈某、黄某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审 判 员  王晓越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查鸿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