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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祥诉被告李国龙、南京琼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李国龙,南京琼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2585号原告郭祥,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龙,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琼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周营村18号。法定代表人江相标。原告郭祥诉被告李国龙、南京琼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琼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陈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祥的委托代理人许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龙、琼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祥诉称,原告从事粮食收购,小麦粉生产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等业务。原告自2013年向被告琼宇公司出售面粉。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送货带被告琼宇公司,用于生产挂面。两被告至2014年5月15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张。后,被告李国龙还款20000元,就剩余50000元欠款至今未还。尽管,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绝。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拖欠货款拒不支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国龙、琼宇食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李国龙出具欠条一张,上书“今欠到郭祥人民币柒万元整。注:6月27日付2万下欠5万”。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欠条一张、产品包装纸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国龙拖欠郭祥货款50000元有李国龙出具的欠条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国龙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郭祥要求被告李国龙归还货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琼宇公司支付货款,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琼宇公司欠付货款,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祥支付货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国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 判 员 陈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璐书 记 员 郑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