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宪玉、张二桃、曾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1022执3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宪玉、张二桃、曾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宪玉、张二桃、曾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曾宪玉、张二桃、曾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