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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陆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陆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074号原告:严某甲。委托代理人:汪迪波,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原告严某甲为与被告陆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9日接受该移送案件并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2012年夏,被告陆某告知原告其已离婚,并给原告看了离婚证,原、被告交往近一年后,于××××年××月××日在慈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与2015年正月以后开始分居。2015年9月6日经被告好友告知,被告在上海有婚姻关系且尚未离婚,离婚证是假的,原、被告之间属无效婚姻,原告因被告骗婚行为导致身心、经济等均遭受极大伤害。现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的婚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严某甲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慈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结婚登记材料1份共3页、法院调查令回执1份、户籍查询信息1份,拟证明被告陆某与王燕于××××年登记结婚,2007年两人户籍迁入普陀区,两人未办理离婚登记,故原、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的事实;3.情况说明2份、通话记录1份共2页,拟证明原告受被告欺骗于2013年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才得知被告之前尚有婚姻关系及相关得知经过;4.证人严某乙证言。主要内容为:其为原告妹妹,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属实。2015年9月6日,夏琦(音)用许捷的电话打给证人,告知被告在上海有妻子,且并未离婚,也已经见过被告妻子了。其之前听原告说起过被告已离婚。被告对原告及原告家人都很好,其在2015年8月中下旬借给被告26万元,被告在该月底失联。之后得知其父亲亦借给被告约10万元。2015年正月,因原告要求被告带其回被告家,被告不同意,后双方分居;5.证人陈某证言。主要内容为:其是原告朋友,通过原告认识了被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属实。2015年9月6号下午,其和原告一起在路上走的时候,原告接到了其妹妹电话,告知被告在上海有妻子,尚未离婚,之后原告在漫咖啡馆内打电话进行确认。其在2012年时听原告说被告已离婚,原、被告谈恋爱约一年后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原、被告之间经常因被告不肯带原告回被告家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年底也是因此争吵的,之后两人分居。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1份,显示原、被告系以未婚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表示当时并未注意到被告在婚姻状况中填写了未婚,其仅予以了照抄。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王燕于××××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2006浦结A011440。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年××月××日在慈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J330282-2013-002084。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另查明,被告与王燕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调取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陆某与王燕登记结婚,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以未婚身份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显已构成重婚,故后一婚姻关系,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严某甲与被告陆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因原告严某甲预交,故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严某甲公告费5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 逸人民陪审员  徐丹云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岑央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