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行审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434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杨景华,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旌帆,泌阳县××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国土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泰山庙镇赵洼村长庄组一般耕地5922平方米建液化气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并送达了泌国土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以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合计款88830元。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泌国土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泌国土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田永伟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