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爱芹与李凤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芹,李凤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547号原告张爱芹,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凤想,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爱芹与被告李凤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爱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芹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爱芹负担。审判长 侯贤领审判员 魏 莉审判员 初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