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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爱芹与李凤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芹,李凤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547号原告张爱芹,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凤想,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爱芹与被告李凤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爱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芹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爱芹负担。审判长  侯贤领审判员  魏 莉审判员  初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