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捷立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金铭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晋州市捷立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墨生理事长被执行人晋州市金铭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女,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孔目庄村,联系电话1390331****法定代表人:唐志敏被执行人晋州市捷立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东大桥西段,联系电话8448****法定代表人:冯英杰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晋州市金铭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的所涉及的财产正在诉讼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