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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东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东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东裕,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东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健审判员 曹 泉审判员 钟 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石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