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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道红与杨德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红,杨德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第5号申请执行人陈道红,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德应,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朱堂乡街道*组。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罗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德应赔付申请执行人陈道红各项损失8314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47元。但被执行人杨德应对上述款项义务仍未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德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第5号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