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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双德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汪涛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双德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汪涛,凌艳,吴三,孙纪伟,张园,强训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317号原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双德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汪涛。被告:凌艳,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三,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告:孙纪伟,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园,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强训峰,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双德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汪涛、凌艳、吴三、孙纪伟、张园、强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安徽双德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汪涛、凌艳、吴三、孙纪伟、张园、强训峰价值1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双德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汪涛、凌艳、吴三、孙纪伟、张园、强训峰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涵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