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侯冠玺与李险峰、刘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冠玺,李险峰,刘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619号原告侯冠玺,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险峰,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辉,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侯冠玺诉被告李险峰、刘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冠玺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8日,二被告以购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三个月,到期未还自愿承担借款全额日3‰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迟迟不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小辉、李险峰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侯冠玺提供的被告刘小辉、李险峰的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因此,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加之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冠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书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