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岗权与孙见、金华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见,赵岗权,金华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岗权。原审被告:金华尧。上诉人孙见与被上诉人赵岗权、原审被告金华尧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告金华尧住所地在柯桥,且上诉人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本案应由柯桥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借条及担保书中均约定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明确,且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寿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