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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候建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028号被执行人候建鹏。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候建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候建鹏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候建鹏缴纳罚金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候建鹏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增教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