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奇文革与李树兵、窦志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文革,李树兵,窦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奇文革,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李树兵,男,汉族。被执行人窦志祥,男,汉族。奇文革申请执行李树兵、窦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树兵、窦志祥偿还奇文革借款4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李树兵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奇文革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因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树兵、窦志祥,且奇文革提供被执行人李树兵、窦志祥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奇文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的履行期间超于法定结案期限,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贵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