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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金社与李柃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社,李柃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073号原告杨金社。被告李柃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社诉被告李柃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杨金社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