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金社与李柃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社,李柃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073号原告杨金社。被告李柃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社诉被告李柃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杨金社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