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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维民与李立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民,李立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66号申请人王维民,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李立为,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王维民与被申请人李立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维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立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王维民以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朵力名都17栋1-6-2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维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维民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小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