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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柯受国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受国,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柯受国,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柯受国与被执行人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5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波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4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游晴朝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