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8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458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晖,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办理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安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