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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纪保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保,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705号原告朱纪保,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敏之。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根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纪保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