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程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程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程实,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号3门***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程实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实名下的银行存款四十二万一千五百六十七元九角八分并支付自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实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二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执行费六千三百四十一元七角八分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程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百度搜索“”